(来源:塔木德咨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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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里的合格投资者
前 言
私募基金只面向“合格投资者”,于是行业里又冒出“天然合格投资者”和“专业投资者”这两个说法。实际操作里,这三张标签常被混为一谈,它们到底差在哪、又怎么相互关联?本文结合现行法规,梳理如下:
1、三个概念的法定含义
2、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转化
3、专业投资者=合格投资者?
三者的定义
1、 合格投资者
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我们对“合格投资者”“天然合格投资者”“专业投资者”三个概念的定义进行并列比较。
可见,合格投资者系指具备相应投资经验、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或机构。值得关注的是,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发布的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已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门槛上调;在该办法正式生效前,仍应以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所定标准为准。
2、天然合格投资者
由定义可见,天然合格投资者无须具备投资经历,也无须满足金融资产或净资产门槛,即可直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。
在基金募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,天然合格投资者可依规定豁免部分募集流程。
3、专业投资者
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适当性办法》)把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,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即为普通投资者。相较之下,专业投资者主要包括大型金融机构、理财产品、公益基金以及境外机构等,具备更强的专业投资能力,因而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、风险警示及适当性匹配等环节享有额外保护;同时,专业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流程中可免予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步骤。
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转化
《适当性办法》规定,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。
1、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
《适当性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普通投资者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可向经营机构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,最终是否同意由经营机构自行决定:
(一)法人或其他组织: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、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并具备1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;
(二)自然人: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,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,且拥有1年以上上述投资经历,或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。
2、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
依据《适当性办法》第十一条:
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(四)、(五)项所列条件的专业投资者,可书面告知经营机构自愿转为普通投资者,经营机构须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。
其中第八条第(四)、(五)项具体为:(四)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同时满足: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;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;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。
(五)自然人需同时满足: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,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;具有2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,或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,或系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、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。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。
专业投资者=合格投资者?
前文将“合格投资者”“天然合格投资者”“专业投资者”的认定条件做了并列比较,三者范围高度重叠。已知天然合格投资者天然就是合格投资者,那么已经具备专业身份的专业投资者是否也能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?答案并非绝对,需留意以下特殊情形。举例说明:
在实务中曾出现一种情况:某双 GP 基金的非管理人 GP,虽不在该基金担任管理人,但本身已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。此时,它首先被归入专业投资者无疑,然而能否像天然合格投资者一样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?
经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核实,结论是否定的。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虽属专业投资者,但对照合格投资者条款,仅当其投资于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时,才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。在双 GP 基金中,该机构并非本基金的管理人,故不能按此豁免,仍需满足合格投资者“最近一年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”的要求。
因此,基金实操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,仍须逐项对照法律法规,厘清三者边界,不可简单等同。塔木德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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